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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14日  

中农〔2008〕13号


各镇区农办:
现将《中山市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中山市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扶持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农业局管理,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每年度总额为350万元,一定三年,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种养专业户,或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建设农机推广示范基地的绩效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技术为支撑,发挥区域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加强农机化技术的组装集成和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农业的设施装备水平,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与升级;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范围及条件:
    (一)水稻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在现有农机装备的基础上,购置或引进水稻生产全过程机械化的关键机具,开展试验示范和社会化服务。主要机具包括耕整地机械、播种设备、育秧设备、栽植机械、植保机械、排灌设备、收获机械和干燥机械等。提高产前、产中、产后全方位机械化生产水平。
    (二)园艺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在水果、蔬菜、花卉等园艺作物中,选择一类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农产品作为生产重点,在引进国内外园艺作物生产机械化关键技术与装备的基础上,进行选型试验、消化吸收。重点示范和推广耕整、播种、育苗、移栽、植保、排灌等环节的机械化装备。
    (三)农产品加工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本地优势农产品生产区,以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为基础,增加或完善加工生产线,配备完善加工设备,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四)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在畜禽、水产养殖基地,通过增添或完善养殖机械装备,进一步提高畜禽、水产养殖机械化的水平。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技术引进费,农机装备购置、研制费、试验费等,不能用作单纯的简单扩大再生产或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专项资金对农机推广示范基地资助金额为该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结算)的40%—80%,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审批: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和范围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农办提出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经镇区农办及有关部门核实推荐后,附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送市农业局备案,由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和筛选。
    (二)市农业局组织行业专家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农机推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导向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经局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计划,并报市政府专项资金评审组审定。
    (三)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并自觉接受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评审委员会及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取得项目资金的承担单位须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益上报市农业局。
    第十二条  市农业局应对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自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上一年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审计部门,特殊项目的报送时间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向市农业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市农业局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价验收。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项目验收报告,验收考核表,农业机械设备、设施购置凭证,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
    第十四条  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的实施及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单位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如数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停止对项目的扶持工作;对触犯法律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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